Q&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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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
如何申請職名章、單位章或事務用章? |
1、填具「一般事務用章申請書」或「職名章、單位章申請表」,會辦相關單位及陳核主管核准後,送文書組刻製。 |
如何發文給校外單位(發文流程)? |
1、流程:承辦人擬函(稿)→主管核簽→會辦其他單位→秘書室→校長(或代理人)批核決行→承辦人設定流程至「總發文室」→文書組繕稿發文→經電子交換傳送或送郵局寄發。 (2)有發文期限限制,請於期限內下班前2小時確認已送至文書組發文,以利文書作業及寄發。 (3)正本受文者請寫明單位全銜,例如:內湖高中→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。 (4)無電子交換之受文者,請提供正確之寄送地址及郵遞區號。 (5)發文邀請外校主管或老師,受文者正本為該校,副本為外校主管或老師。 正本:德明財經科技大學。 |
契約或合約書用印時,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? |
契約或合約書用印時,承辦人應填寫合約訂立甲乙雙方全名、代表人(或負責人)及地址等完整資枓,填具「合約用印申請書」或「簽呈」,合約需另檢附合約檢核表,經合約審查小組審核及會辦相關單位後,再陳核申請用印。 |
文件如何申請用印? |
1.舉凡蓋用印信或需經請示之文件資料,需經校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可,始得蓋用印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