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職員工發生職災事故處置方式及校內通報
教職員工發生職災事故處置方式及校內通報-1150905
一、事故單位職業災害事故處置方式
(一)非重大職災事故
1. 立即處置及就醫
事故發生後,應立即採取適當之急救措施,控制現場並預防二次災害,協助傷者接受必要之急救或醫療處置。除為急救、搶救或避免災害擴大之必要外,應儘量保持事故現場完整,並於事故發生當日向所屬單位主管報告。
2. 通報環安中心
事故單位或知悉事故人員應儘速通報環安中心(分機 2342),說明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、人員、事故經過、傷勢及就醫情形。
3. 填報事故傷害通報文件
- 教職員工:填寫「教職員工事故傷害通報單」(附表 1)。
- 工讀生:填寫「教職員工事故傷害通報單-工讀生」(附表 1-1)。
- 由事故單位主管填寫建議改善措施。
- 檢附事故發生當日之醫療診斷證明或相關就醫證明文件,依校內程序辦理簽核。
(二)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(不含上下班途中、公出,發生之意外事故)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依重大職業災害程序辦理:
- 發生死亡災害。
-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。
-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處置程序
1. 立即急救、搶救及防止災害擴大
事故發生後,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、搶救及防止災害擴大等措施,並視傷勢需要聯繫 119 送醫。
2. 立即通報環安中心及單位主管
事故單位應立即通知環安中心(分機 2340 或 2342)及所屬單位主管,說明事故人員、時間、地點、發生經過、傷勢及就醫情形。
3. 維持事故現場完整
除為必要之急救、搶救或避免災害擴大外,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,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事故現場,以利後續事故調查、勞動檢查及司法鑑定。
4. 辦理法定通報及校內陳報
環安中心接獲通報後,應立即確認事故情形及是否符合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要件;如屬依法應通報之職業災害,應掌握法定時效,於知悉後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,並同步陳報校內相關主管,並辦理後續事故調查。
二、環安中心接獲職災事故校內通報 sop
(一)教職員工事故之校內通報
接獲通報後,了解事故情形,先以 Email 先行通知相關單位主管(校安中心、總務長、人事、主秘),簡述簡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、人員、事故經過、傷勢及目前處置情形。
(二)工讀生事故之校內通報
如事故人員為工讀生,除依前述程序辦理外,應考量其兼具學生身分,於第一時間以 Email 先行通知相關主管及單位,原則包括:校安中心、就讀系院(主管、班級導師)、總務長、主秘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課指組組長、衛保組組長,以利相關單位同步掌握並提供必要協助。
(三)事故通報單簽核
事故單位人員完成「教職員工事故傷害通報單」或「教職員工事故傷害通報單-工讀生」後,為加速事故案件之行政處理及主管掌握時效,職災事故通報單原則以黃色卷宗辦理簽核,並依校內行政程序陳核。

